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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将开展中低收入住房调查 首次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2011-08-3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787

        新就业职工:年龄在18~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

 

        新就业职工:年龄在18~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保障房管理有奖有罚

  昨日的会议公布了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和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亿元奖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

  依照奖励办法,省政府决定拿出2亿元,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县进行考核奖励。省政府对市政府的奖励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50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0万元。另外,对保障性安居工作“十佳县(市、区)”,各奖励600万元。

  省财政厅厅长刘小燕透露,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奖励给市级政府的资金,市级政府也可对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县级政府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中明确要求,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

  有违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新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的责任追究对象分别是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相关负责人,以及居民委员会及其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

  省纪委副书记、省政风纠风办副主任纪相忠指出,责任追究办法加大了对未完成目标的问责,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出现的质量监管不到位、配套设施不完善、分配给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等现象,以及明确的七项禁止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尤其是在保障房工程质量和分配两个关键环节易多发问题、企事业单位享受保障房优惠政策的自建房分配不规范以及建设管理数据信息失真问题上,还有相应的追究条款。

  在责任追究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教育或作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党政纪处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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