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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就业创业,政府来相助

2011-09-05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757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近日,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意见》主要精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近日,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意见》主要精神可归纳为一个机制、两个目标、三个引导、四项工作、十个创新。

  一个机制

  ——产业升级与促进就业互动

  一个机制,即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机制。

  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发挥投资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建立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人才培养体系等4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转型升级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互促进的政策方向。

  两个目标

  ——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增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大学生创业园、就业创业服务中介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三个引导

  ——鼓励到中小企业、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将落实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相结合,支持中小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职称和科研等政策与单位性质、规模相结合,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72号)城乡基层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机关从基层招用公务员的相关规定,并允许各地实行城乡基层就业补助政策;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三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对到省内欠发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工资定级优惠政策。

  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意见》明确原有创业市场准入和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在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方面的作用,并对创业服务机构、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实行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项任务

  ——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

  从转型升级产业、重大投资项目、中小企业、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现代农业、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公务员招考、应征入伍、中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公益性岗位等方面全方位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二)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允许各地合理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结合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创业税收金融扶持政策。支持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并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扩大到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强化创业服务,突出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将提供公益性创业服务的创业辅导机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创新方式,支持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

  (三)切实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根据高校毕业生人群特点,构建分层分类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支持体系。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见习补贴、见习综合商业保险、补缴见习期养老保险、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手段,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对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从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补贴、工龄接续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四)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重点在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中介服务能力、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的对象、政策待遇和政府责任,规范了就业援助程序,并在保障少数民族、女性、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等毕业生人群的就业权益,防止就业歧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个创新

  ——五大领域共同推进

  浙政发〔2011〕61号文件在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和总结梳理我省现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在以下五大领域实现了10个创新:

  (一)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意见》第2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明确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条件。

  2.建立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直接补助制度。

  《意见》第2条“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工资收入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建立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直接补助制度,有利于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3.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获就业补助。

  《意见》第3条“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进一步加大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力度,将基层就业补助政策从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所有基层(社区、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4.高校毕业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可享受工资、定级优惠政策。

  《意见》第3条“对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额度提高至20万元。

  《意见》第5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额度,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6.高校毕业生创业辅导服务可享受资金补助。

  《意见》第6条“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给予创业服务机构资金补助,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7.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可享受税收减免。

  《意见》第7条“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发展提供税收政策支持,有利于引导各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提升创业园建设层次。

  8.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可获经费补助。

  《意见》第12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给予资金扶持,有助于强化校内就业指导,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9.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意见》第10条“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首次提出出台全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为规范就业见习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10.开展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

  《意见》第10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开展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

  开展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促进各地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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