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0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1001
社会保险补贴
对企业招收近3年(含应届)未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岗位补贴
对通过公开招录方式,在我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财政补贴
鼓励财政拨款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接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
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
未就业贫困家庭(享受低保)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成功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见习期间给予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
对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基本生活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
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就业困难毕业生3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期限或者就业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武汉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就业困难毕业生3年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鉴定单位人均2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
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