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613
⒈ 问:哪些来沪从业人员可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答:分别是指:
(一)医院来沪护工: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使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三)来沪家政服务人员: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四)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社区助老服务社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⒉问:个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需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本市临时居住证;
(3)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一张。
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和证件照将由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取。
⒊问:我已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可以领取什么样的凭证?
答:办理完灵活就业登记后,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该证是个人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凭证,请妥善保管。
⒋问:医院来沪护工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答:
(1)出具证明机构:医院来沪护工的《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由护工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区县卫生监督所出具。
(2)所需材料:护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护工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中介服务机构执照复印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护工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中介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盖章后的《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原件。
(3)办理流程: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时,由护工本人将相关材料提交到护工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鼓励由中介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为护工集体办理灵活就业证明。集体办理时,无须提交护工身份证原件和上岗证原件,由中介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即可。
⒌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沪从业人员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答:
(1)出具证明机构:区(县)农业委员会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2)办理条件:
1)与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届满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或合法土地租种协议,并享有届满1年的报酬。
2)居住场所合法稳定,且2年内无违法搭建。
(3)办理流程:来沪农业从业人员向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分别查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签署意见。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送区(县)农业委员会审定,当场出具就业证明。
⒍问:来沪家政服务人员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答:
(1)出具证明机构:家政服务人员,需提交由市商委认可的上海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或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或部分家政龙头企业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2)所需材料:家政服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业单位出具的有效从业证明。
(3)办理流程:申办《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的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办理机构,经工作人员查验,并通过信息系统查看,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出具就业证明。
⒎问: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答:
(1)出具证明机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出具相关证明。
(2)所需材料: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3)办理流程:经营者本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关工商所,工商所工作人员查验相关材料,通过工商信息系统查看个体工商户存在状态、开业日期及最近验照年度的验照结果,如果符合出具证明的条件,当场为个体工商户出具就业证明。
⒏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答:
(1)出具证明机构:上海市民政局委托区县民政局审定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2)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本人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本人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服务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3)办理流程:来沪从业人员向所在服务机构(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服务机构校核该人员的基本情况,统一向所属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报。区(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初步审核后,集中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核定后,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9.问:我不知道“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出具证明机构的地址怎么办?
答:具体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办理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相关行业受理机构办理,各具体受理机构以及地址详见各行业通知,或拨打各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询问。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市卫生局12320
市农委12316
市商务委962512
市工商局12315
市民政局962200
10.问: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来沪从业人员每次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
11.问:怎么知道灵活就业登记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答:可携带个人身份证,前往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和街道事务受理中心查询。
12.问:如何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续登手续?
答: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前往原先办理就业登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续登”手续,办理时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审核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临时居住证;
(2)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
有效期满后30天内未重新办理的,前一次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在系统内自动记为失效。
13.问: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主动前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手续。
14.问:如个人就业信息发生变更(行业类别、电话、就业所在地址等),怎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个人信息变更?
答:如行业类别发生变化,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个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如电话、地址等发生变化,个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15.问:《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怎样办理补办?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由持证人本人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损,并由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16.问: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发放、换发以及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收费吗?
答:所有办理手续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换发以及补发均不收费。
17.问:我想详细了解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政策怎么办?
答:您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咨询或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查询。
18.问:我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四个大类、五种人员”范围,但有享受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该怎么办理就业登记?
答:如果您在正规企业工作,但没有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要求单位按照规定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您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使您达到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条件。如果您从事设摊经营活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办理个体工商户,或直接申办小微企业,从而达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或直接申办居住证的条件。
只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一般都有相应的途径纳入进本市就业管理,并享受到相应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
⒈ 问:哪些来沪从业人员可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答:分别是指:(一)医院来沪护工: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使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三)来沪家政服务人员: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四)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社区助老服务社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⒉问:个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需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期内的本市临时居住证;(3)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4)本人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一张。 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和证件照将由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取。 ⒊问:我已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可以领取什么样的凭证? 答:办理完灵活就业登记后,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该证是个人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凭证,请妥善保管。 ⒋问:医院来沪护工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答: (1)出具证明机构:医院来沪护工的《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由护工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区县卫生监督所出具。(2)所需材料:护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护工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中介服务机构执照复印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护工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中介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盖章后的《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原件。(3)办理流程: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时,由护工本人将相关材料提交到护工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鼓励由中介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为护工集体办理灵活就业证明。集体办理时,无须提交护工身份证原件和上岗证原件,由中介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即可。 ⒌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沪从业人员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答:(1)出具证明机构:区(县)农业委员会出具灵活就业证明。(2)办理条件: 1)与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届满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或合法土地租种协议,并享有届满1年的报酬。 2)居住场所合法稳定,且2年内无违法搭建。(3)办理流程:来沪农业从业人员向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分别查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签署意见。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送区(县)农业委员会审定,当场出具就业证明。 ⒍问:来沪家政服务人员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答:(1)出具证明机构:家政服务人员,需提交由市商委认可的上海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或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或部分家政龙头企业等单位出具的证明。(2)所需材料:家政服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业单位出具的有效从业证明。(3)办理流程:申办《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的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办理机构,经工作人员查验,并通过信息系统查看,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出具就业证明。 ⒎问: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答:(1)出具证明机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出具相关证明。(2)所需材料: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3)办理流程:经营者本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关工商所,工商所工作人员查验相关材料,通过工商信息系统查看个体工商户存在状态、开业日期及最近验照年度的验照结果,如果符合出具证明的条件,当场为个体工商户出具就业证明。 ⒏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怎样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答:(1)出具证明机构:上海市民政局委托区县民政局审定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2)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本人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本人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服务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3)办理流程:来沪从业人员向所在服务机构(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服务机构校核该人员的基本情况,统一向所属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报。区(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初步审核后,集中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核定后,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9.问:我不知道“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出具证明机构的地址怎么办?答:具体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办理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相关行业受理机构办理,各具体受理机构以及地址详见各行业通知,或拨打各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询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市卫生局12320 市农委12316 市商务委962512 市工商局12315 市民政局962200 10.问: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是多久?答:来沪从业人员每次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 11.问:怎么知道灵活就业登记是否还在有效期内?答:可携带个人身份证,前往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和街道事务受理中心查询。 12.问:如何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续登手续?答: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前往原先办理就业登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续登”手续,办理时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审核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临时居住证;(2)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3)《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有效期满后30天内未重新办理的,前一次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在系统内自动记为失效。 13.问: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主动前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手续。 14.问:如个人就业信息发生变更(行业类别、电话、就业所在地址等),怎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个人信息变更?答:如行业类别发生变化,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个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如电话、地址等发生变化,个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15.问:《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怎样办理补办?答:《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由持证人本人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损,并由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16.问: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发放、换发以及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收费吗?答:所有办理手续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换发以及补发均不收费。 17.问:我想详细了解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政策怎么办?答:您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咨询或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查询。 18.问:我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四个大类、五种人员”范围,但有享受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该怎么办理就业登记?答:如果您在正规企业工作,但没有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要求单位按照规定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您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使您达到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条件。如果您从事设摊经营活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办理个体工商户,或直接申办小微企业,从而达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或直接申办居住证的条件。只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一般都有相应的途径纳入进本市就业管理,并享受到相应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