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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工伤、生育保险核销问题的通知

2014-03-20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5049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关于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琼人劳保〔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无力清偿全部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有关程序审核后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关于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琼人劳保〔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无力清偿全部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有关程序审核后予以核销,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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