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495
的公示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精神,为帮助我省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我省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我省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学校评定、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1500元/人一次性发放。
(三)资金渠道。求职补贴从省财政一般预算列支。
三、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各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
(二)学校公示。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三)上报材料。7月31日前,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人才管理服务处。报送材料应包括:发放求职补贴的报告(包括公示情况)、《海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四)审核和资金拨付。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求职补贴核拨至各高校。各高校应尽快将求职补贴拨付至申报资金的毕业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高校毕业生切身利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发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申领程序,扎实做好发放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高校开展求职补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要确保求职补贴发放到位。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高校应及时将求职补贴发放至毕业生,对截留套取资金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的相关政策、发放对象和申领程序,让其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毕业生、积极帮助毕业生实现就业的良好氛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