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7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408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是双向的,用人单位“试”劳动者,劳动者也“试”用人单位,谁不满意都可以说“拜拜”。只因劳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主甚至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前些日,笔者就此问题,专门搞了一段时间社会调查,“试用陷阱”可谓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无不让人震惊愤怒,不妨简述三例。
例一,某翻译中心,实则“夫妻店”,老公当老板,老婆做会计,聘用5名大学毕业生作翻译员。老板承诺试用3个月,试用期月薪250元(比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半还低),试用期满正式录用,月工资不少于3000元。好诱人的高薪哪!5个翻译员为了让老板满意,正式录用,夜以继日地拼命工作,不停地为公司赚钱。在仅差10天就试用期满的时候,老板突然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5人全部辞退。然后又重招5名大学毕业生,又如法哄骗,临届试用期满前又悉数辞退,再招再辞,再辞再招,骗局连着骗局,至今已延续3年有余,尚未正式录用一名员工。
例二,某小服装加工厂,门前每天都挂着招聘缝纫技工广告牌,每天总有技工被招进和逐出。试用期1个月,没有工资,合格录用后月薪不低于2000元。也是高薪诱惑。不过,他们至多只能做二十几天就会被以不合格为由撵走,两手空空离去。吵闹解决不了问题,打官司又不值,只能自认倒霉。
例三,某装潢公司,一试用工上班第8天出了工伤,左手被截去了3个指头。他找单位报销医疗费,单位说试用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试用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皮包公司”、“鬼火单位”尤甚。非法的恶意的“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首先是我们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者,同样可以享受伤残补助待遇。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好蒙了。
其次,瞪大眼睛,及早识破“试用陷阱”。黑心老板的“试用陷阱”专逮求职心切的求职者,所以,我们的求职者,不管你的就业心情多么急迫,也要瞅准了地方再往里进。凡是不三不四的“草团子”,不明不白的“皮包公司”,躲躲闪闪的“鬼火单位”,十之八九都是骗子,不管他们的承诺多么漂亮动人,也不能沾。规矩的单位都是按时发薪的,干满一个月若再不提工资的事,你就得趁早跟他拜拜,免得被他榨的更多。
第三,“以牙还牙”,勇斗“试用陷阱”。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试用陷阱”侵害了,如不付报酬、薪金过低、工伤拒赔、违规延长试用期等等,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第四,也是最关键的,有赖于政府职能部门努力作为,严格执法,密切关注企业用工,经常检查企业用工,及时发现企业“试用陷阱”,主动果断地予以严惩,并积极受理和查处劳动者的举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铲除“试用陷阱”得以生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