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8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5787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
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学习和宣传工作,准确领会规定精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通过举办业务培训、难题会诊、专题研讨等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提高系统人员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重点宣传用人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辅助性岗位的民主程序、过渡期和用工比例、法律责任等内容,准确领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精神,切实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实施能力。
二、认真做好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调整方案与备案工作
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超过10%,即进入过渡期,应当制定用工调整方案并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其实施用工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调整方案,便于有效指导及方案落实,同时将调整方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备,便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查。调整方案内容如下:1、用工单位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及比例;2、本地派遣职工人数、外埠派遣职工人数;3、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分别派遣职工人数;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4、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协议期限及派遣人数;5、2016年3月1日前,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方案及相应措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相对应的用工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同时建立备案管理台账及案卷。
三、做好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办理办法,为了落实规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明确如下: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暂不做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单位参保调整到随用工单位参保,属于成建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服务工作;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除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委托书、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名册等材料,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对应的省、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时,应按包括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在内的单位工资总额口径进行核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劳务派遣人员参保缴费及调整工作,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参保缴费稽查力度,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劳务派遣用工调查摸底与专项检查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省直企业要按照冀人社字〔2013〕42号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和动态情况,及时发现用工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用工单位用工行为。9-10月份,将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活动,各级劳务派遣用工主管机构要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是否有同工同酬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台账是否完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落实情况,确定辅助性岗位的民主程序是否规范,用工单位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按程序上报调整用工方案,跨地区使用劳务派遣工社保是否按照规定缴纳等,及时纠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认识,增强工作预见性和指导性,对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省厅反馈。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报省厅。
联系人:王学杰
联系电话:0311-88616896(办、传)
电子邮箱:wxj896@126.com
附: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劳务派遣用工备案申请表
3、劳务派遣用工备案申请表回执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