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8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2664
近日,我的一位朋友微微给我诉说了她这几个月来求职时遇到的困惑。上个月她从原公司辞职,经过面试,进入了一家私营小企业。可是这家企业在薪酬与合同的问题上,和上家公司的做法如出一辙。两家公司都在面试的时候询问:“你的期望薪金是多少?”然后微微说出一个“心理价位”,他们对此并不表态,几天后即通知微微上班。微微心想,既然公司对她的期望薪金没有反驳,而且很快通知上班,那么给的薪水至少不会低于她的要求。但是,当上班后,微微问及薪水这一敏感问题时,公司的态度开始暧昧起来。要不就是打马虎眼,不正面回答;要不就是避而不谈,更别谈签合同了。按理说,对于合同问题,微微应该据理力争,然而她却听之任之,暗暗地为自己打着盘算:她想到劳动手册上频繁的跳槽记录对将来寻找工作和职业生涯发展均有不利;而且不签订合同,双方都有自由,毕竟刚开始工作,对于公司情况不甚了解,若做得不好,可以随时走人。
于是,上班后的第一个月就是微微痛苦的“摸索期”,一面要熟悉工作环境,结果发现到底是小公司,分工极其不明确,另一面是,每天盼着月末公司揭晓确切“薪水之谜”。好不容易熬过了一个月,发现公司不是拖欠薪水,就是打着试用期的旗子,少给工资。公司其他职员发现了老板的“抠门”,有门路的纷纷在拿到第一个月工资后离职,而优柔寡断的微微没有找到“下家”,也不敢挺起腰板走人,这时,她开始后悔当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据了解,“微微的故事”在职场上并不是特例。记者日前就微微的求职遭遇采访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屠可风副处长。屠处长认为,首先求职者应该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保护的前提就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有些企业喜欢灵活用工,求职者想着跳槽容易,不受束缚而不签合同,这就变成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最后公司万一有变,由于没有书面合同作为薪水的依据,公司支付薪水只要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570元即可,最后损失吃亏的还是自己。因此,以上求职者的考虑是舍本逐末。
其次,社会需要建立诚信制度,这是就业市场最基本的运作规则,这需要劳资双方的努力。如果双方都目光短浅,只考虑到自身的某些小利,这样诚信制度就建立不起来,今后大家都不签合同,随意用工,就会造成劳工市场混乱,这时双方都会受到危害,企业有时也会成为受害者。如职工不合理跳槽,带走机密,卷走客户,造成企业运转停滞,这些都要引以为戒。
当然,现在求职不易,若企业提出不签订合同,而求职者对企业诸方面都比较满意,这时很多求职者便会屈就,不再坚持,这点可以理解。但是当你发现当初双方“一团和气”的背后,实际隐藏着很多的陷阱,自己的权利随时可能或者已经受到了侵犯,这时就应该及时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企业改正,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此外,当企业和职工确立了劳动关系之后(这里的劳动关系确立并不是指签订合同,而是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参加生产劳动并遵守单位的劳动规则),出现了劳动争议,如工资纠纷、处分纠纷、缴纳保险纠纷、解雇纠纷等,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