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30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72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
1.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城落户;
2.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3.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4.鼓励以在中小城镇落户为主。
二、条件
1.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
2.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
3.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具体规定年限);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具体为:西安市需满8年,其他各设区市需满5年,县城、中心镇只要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三条必须同时具备。
三、有关鼓励政策
1.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市居住制度。除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可享受城市教育、医疗、就业等政策待遇外,其余人员不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待遇。
2.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市县统一使用,由当地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3.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市、县、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为每户1万元,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4.对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5.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以及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在迁出地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按国家和我省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6.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相关的就业扶持和就业优惠政策,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了解这部分群体就业培训的意愿,将他们职业能力培训、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当地政府计划中。
四、几点要求
1.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成立由一名市、县领导任组长的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此项工作,并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2.省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省公安厅负责制订城镇居住和城镇居民户口办理和管理的办法,并指导督促各级公安部门具体落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在城镇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建筑物的处置和补贴资金保障等具体实施办法;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在城镇落户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地的流转办法和资金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订在城镇落户农村居民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的实施办法。
3.各级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和农民的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