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4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5343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稽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深入开展了社会保险稽审工作,对规范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五险合一”集中统一核定缴费基数工作的全面推进,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实现社会保险应参尽参、应核尽核、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稽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建社会保险稽审工作小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社会保险稽审工作小组。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社会保险稽审小组。稽审小组在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对被稽审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参保、核定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等情况进行稽审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审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牟建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 冯祥文(市社保中心稽核审计科科长)
成 员: 杨春梅(市社保中心基金管理科科长)
王 胜(市医保中心基金稽审科科长)
刘小霞(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科长)
杨国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
二、社会保险稽审对象
呼市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保险稽审内容
(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六)其他事项。
四、社会保险稽审程序方法
(一)确定被稽审对象;
(二)稽审小组提前3日将进行稽审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审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审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三)稽审小组对被稽审单位进行稽审时应有两名以上稽审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审对象说明身份;
(四)对稽审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审人员和被稽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审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五)对于经稽审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审对象,稽审小组应当在稽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审结果;
(六)发现被稽审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审意见书,并在稽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审对象。被稽审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五、社会保险稽审方式
(一)日常稽审:一是核查参保单位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二是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并经过核定小组核定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三是检查是否对参保缴费基数进行张榜公示;四是核查劳动情况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参保单位是否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人数,有无少报、漏报现象。
(二)重点稽审:抽查特定参保行业参保单位有关资料,全面了解参保单位劳资、财务情况,进一步核对其申报的缴费基数和人数是否属实。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劳资(人事)干部座谈,以及走访单位职工等形式,逐户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稽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稽审单位稽审内容、时间及所需资料;稽审过程要认真做好稽审工作记录,稽审结束后,向被稽审单位发出稽审意见书;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根据稽审意见书限期整改。
(三)举报稽审:对于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社会保险、参保核定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审人员应当自受理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稽审,并为举报单位与举报人员保密。
六、社会保险稽审人员依法开展稽审
(一)稽审人员有权要求被稽审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参加社会保险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与稽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稽审人员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参加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对被稽审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稽审人员办理稽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稽审人员要保守被稽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并为举报人员和举报单位保密;
(四)为避免影响稽审工作的公正实施,稽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五)稽审人员对于在实施稽核检查中,发现参保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
1、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部门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和人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对该用人单位处瞒报工资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七、社会保险稽审工作要求
(一)稽审工作开展前,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稽审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参保职工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事项要做好记录。通过稽审,认真查实并及时反馈举报人。严格执行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防范稽审工作风险。实地稽审和报送稽审实施前,应提前三天告知被稽审单位。特别是应把稽审的时间、范围、内容、稽审工作人员名单、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及自查要求通知被稽审单位。到达现场实地稽审用人单位时,要向该单位出示有关执法证件;严格执行稽审纪律,不得泄露被稽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人数及工资总额要单独进行统计。对虚报、瞒报、漏报、少报参保职工及缴费基数的,要逐项统计人数、金额。应在出具的《社会保险稽审意见书》中注明相关人数、金额,限期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四)稽审结束后,要按照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稽审意见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存被稽审单位,要求其将稽审核定的工资总额量化到人,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出具由本单位工会和行政部门认可盖章的缴费基数公示证明到核定小组申报变更当年参保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五)稽审小组要定期向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对稽审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