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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技能和家庭服务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4-05-04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6241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内人社发〔2013〕42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3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技能培训的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内人社发〔2013〕42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3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技能培训的对象和时限


  (一)就业技能培训是指全市各级就业服务部门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提供的岗前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各类实用技能培训等。具体人员是指未实现就业或就业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外地户籍来包务工人员参照本地人员就业技能培训规定执行。


  (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课时原则上应不低于120课时(有专项规定的培训工种除外),与专业(工种)直接相关的培训课时(理论课时+实操课时)应占总课时的90%以上,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占总课时的60%左右。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二、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培训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给予每人600元的培训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每人增加2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再增加100元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领培训补贴时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城镇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的驾驶和维修,按岗前培训未就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员工或企业自行组织新录用的符合条件员工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出具一年以上期限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的,经核实符合技能培训相关规定的,给予培训机构或企业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人再增加100元的培训补贴。


  (三)符合培训条件人员参加定点机构的汽车驾驶员实用技能培训(C1本)并取得驾驶证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禁牧牧民给予1500元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返还给学员本人。参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培训补贴。参加驾驶员(A3、B2本)、挖掘机、装载机等高费用的培训并取得职业鉴定证证书的,每人给予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60%的学费补贴,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返还给学员本人。培训机构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后须在3个月内办理补贴手续,培训开班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


  (四)对于其他群体和特殊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由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在培训前提出专项培训申请,市就业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成本审定,核准补贴额度下文批复。在认真摸底和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特殊培训工种直补个人的培训补贴方式。


  (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鉴定工作。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并经考核评价成绩合格的,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文件规定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初级工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


  (一)家庭服务业培训除适用就业技能培训对象和时限的相关规定外,参加培训的农业户籍女性年龄放宽到55周岁。培训内容主要围绕与家庭需求密切相关的基本知识及专项职业技能,包括:保育员、育婴员、家政服务员、母婴护理(月嫂)、护理员、按摩师、物业管理员、保洁员、保安员等工种,上述工种未涵盖的,可由主办机构经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同意,报市就业服务局批复后执行。


  (二)经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和技能培训机构都可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培训课时原则上应不低于120课时(有专项规定的培训工种除外),家庭服务企业主要针对本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审批补贴时,需查验企业财务帐和凭证中的费用收支、工资支付等资料)的职工。培训机构主要组织企业签约中介式管理的人员和其它城乡劳动者参加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审核补贴时不考核就业状况),培训合格给予每人1000的培训补贴,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分别再补贴100、200和300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有关收费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为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委托包头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创业协会,对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进行结业考核,合格后发放协会培训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才能领取培训补贴。包头市家服协会要做好合格证书印制、考核办法制定和培训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开展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认定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培训机构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租用的场地其租赁期不少于5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实习操作(实训)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专业(工种)的安全规程;


  具有与申报培训专业(工种)匹配的主体实验实训室。实训设施使用率达到年工作日的70%以上,能满足区域内相关专业(工种)学员的实践训练;


  4.“一体化教师”或“双师型”师资占专业教师的比重达到70%以上。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技术等级)教师占教师人数5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指导能力,并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5.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年短期培训在30O人以上,常设专业(工种)不少于3个;


  6.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所需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包头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等。


  (三)认定程序。申报培训机构向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同意后将相关资料于每年的4月1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认定就业培训定点机构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培训机构组织审核,进行认定,对拟认定的培训机构,在市人社局信息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告。年检一年一次。


  (四)监督管理。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要与属地开展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或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监督管理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合法合规开展培训。对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取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五、加强就业技能和家庭服务业培训的日常管理


  (一)开班备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实行审批备案制,培训开班由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批,培训机构(单位)在技能培训开班前,填写相关资料,上报属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在5日内将上述资料上报市就业服务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备案。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开班实行审批制。培训开班由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初审,审核通过后,在5日内携有关资料上报市就业服务局农牧民工管理科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市就业服务局监督核查科和有关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备案。培训过程中,培训日程、课时、培训场地等发生调整的,培训机构(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备案。


  (二)加强培训公示和实操管理。培训机构(单位)在组织培训时,应在培训现场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教师姓名、咨询电话以及市、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监督人员和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方便学员查询和相关部门监察。要加强对培训班实操课的管理,每个培训班实操课培训场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场地,培训现场要有培训机构教师进行现场指导。


  (三)培训人数和场地的要求。各培训机构(单位)在申报审批职业技能培训班时,每个批次(包含城镇、农民工混合)培训人员总量不得超过150人,并按专业工种、人数实际情况,分班进行申报备案和组织培训。每个培训班控制在50人左右,最高不超过70人,最低不少于25人。对于培训地点在一个企业、单位的培训,要根据实际,按班次组织培训,在保证完成一个批次的培训后,再组织进行其它批次的培训,不得进行合班和突击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班,如无培训教室、实训场地等,不得进行申报。各类培训班已备案人员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需调整或人员有剔除的,须在开班后两日内进行,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旗县区就业局有关科室。


  (四)培训班的监督管理和跟班检查要求。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对各培训机构(单位)建立严格的不良记录和退出机制,经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现场检查,对一年内不合格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班分别累计达到4次,或两年内分别累计达到5次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各培训机构(单位)要加强对培训班日常跟班管理和考勤工作,自行配备统一规格型号的面部识别考勤机进行考勤,培训班结束后将考勤数据按照要求按时报送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有关科室,作为考核培训班的重要依据。对于特殊人员的培训班,培训机构(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影象资料,并及时进行报送。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实名制和技能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开班审批通过后,应及时要求培训机构(单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并将学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包头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培训机构(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能培训档案资料,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学员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联系电话、就业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考勤记录和学员培训后就业跟踪情况等资料要归档保管,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检查。


  六、严格培训补贴的审核


  (一)培训补贴资料实行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两级审核制度。办理培训补贴时,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资料初审,市就业服务局业务科室负责培训补贴相关资料的复核和培训人员的重复比对,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各按培训人员50%的比例进行电话抽查,抽查中实际培训时间低于申报课时70%的人员,不给予培训补贴。一般的就业技能培训必须培训结束后在三个月内办理补贴审核手续。


  (二)继续执行好《关于建立培训补贴审核例会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规范审核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细化工作流程和要求,切实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工作条件较好的地区,将探索下放审核权限试点,在地区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市就业服务局业务科室进行一定比例抽查,抽查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到2015年底,要大力推进和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和家庭服务业特别培训计划。各地区、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这两项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进一步细化培训管理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劳动者、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工作,为化解我市就业结构性矛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保障。


  (二)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落实。各地区要结合目标任务安排,加大对就业技能和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的指导力度,及时组织召开本地区定点培训机构和骨干企业工作会,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培训机构和企业,做到心中有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宣讲培训政策,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培训任务。


  (三)加强实训基地和培训品牌的建设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旗县区、盟市级标准化和盟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创建工作,完善培训条件和管理机制,争取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结合各地区就业技能和家庭服务业培训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岗位用工为基础,以促进就业为目标,积极打造具有企业特点、院校特色的就业技能培训品牌,并给与一定的培训品牌建设补贴,全面提升我市就业技能和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的影响力,吸引更多人参加职业培训。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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