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72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低保人员的生活,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的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实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7]318号)精神,在《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渝北财社[2006] 30号)基础上,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月就业收入在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可按其家庭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70%给予就业补贴。
二、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凡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就业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10%;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再次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20%。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就业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推荐就业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30%;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从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或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出具相应证明,方可享受其本人的低保待遇。
三、劳动保障、民政两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包括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就业培训、家庭低保金核减、就业补贴等情况。每个季度末,各镇、街社保所要向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报送本辖区就业补贴工作情况。区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指导低保与就业联动工作,实现工作的有机联动。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后,家庭仍然困难的,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应给予扶助。
四、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可按渝北财社[2006] 31号文件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对招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4050”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可按渝北财社[2006] 3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按渝北财社[2006] 3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自主创业的,可按渝北就业办[2006] 7号文件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