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549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3号)要求,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 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下同)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 《重庆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或《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1);
⑵ 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⑶ 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⑷ 就业困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 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⑹ 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月缴费明细帐(单);
⑺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还需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4)。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证书》。
2. 审核划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4月中旬和10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 申请补贴。每年3月和9月,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或《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2);
⑵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还需提供劳务协议。个体工商户雇主还需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审核划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并向相关险种经办机构核实就业困难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后,上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4月中旬和10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二、办理岗位补贴程序
(一)申请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年9月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 《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5)
⑵ 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⑶ 就业困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 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⑸ 工资支付凭证;
⑹ 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月缴费明细帐(单);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月缴费明细帐(单)。
⑺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资料。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还需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4)。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证书》。
(二)审核划拨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岗位补贴金额的50%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基本帐户,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有效期内次年拨付余下的50%,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三、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一)申报就业
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应于1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附件6)。
(二)调查核实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三)张榜公示
经调查核实后,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出具证明
经公示后,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以下情形不予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1.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经调查后,无法核实就业情况的;
3. 各区县(自治县)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及程序
法定退休年龄包括正常退休年龄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个人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指从事特殊工种达到一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需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须携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特殊工种退休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附件7),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报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保障局审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将审核、审批后的《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连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时将《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报社会保险局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需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限的,用人单位须携带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档案并填写《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请表》报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保障局审批。用人单位将审核、审批后的《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连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申报材料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时将《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报表》报社会保险局备案。
五、管理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将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统筹用于就业援助,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和新增时,没有进行用工申报的,不能享受岗位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请,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的管理,对已经享受补贴政策的,要及时在所核发的有效凭证中进行标注。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外区县(自治县)的用人单位招用并享受补贴,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享受补贴的情况反馈其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