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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4-06-05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6237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50%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的补贴);对培训后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的,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重点解决好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问题。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稳步提高基层服务项目生期满后的就业质量,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市(地)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县、乡以下机关在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时,主要用于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全省公务员考录计划应安排一定比例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生定向考录;项目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3年内参加乡镇级、县级、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在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享受项目生相关待遇。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项目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务期满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笔试成绩加10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工作业绩应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考试。志愿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满1年即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鼓励科研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征集工作。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做好退役高校毕业生有关后续服务工作,积极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空岗,清理出一定的岗位专门用于招录退役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完善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创业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额限制和经营场所限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增加贷款担保资金,充分满足大学生创业者贷款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新型贷款担保模式。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贷款及其他政策扶持。


  (八)加强创业培训。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和离校后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每人1000元,改善企业培训每人1000元。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后,对尚未实现成功创业的按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成功创业后补足其余20%。


  (九)强化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服务体系范畴。各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安排专门人员,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库建设,开发和提供一批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并且创业前景好、认可度高的创业项目。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整合利用教育、工信、科技等各部门现有优质资源,以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和加速孵化三个阶段为重点,打造“苗圃抚育、中心孵化、社会助推”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模式,给予基地相关政策扶持。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加强就业指导和保障。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快职业指导咨询室建设,培养高水平的职业和心理辅导咨询教师,为学生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落实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500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将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师德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并给予优先照顾。加快实施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教师、新任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实施资格认证。让更多的专业课教师承担起对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的责任,充分发挥他们在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行业成功人士担任就业导师,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


  (十一)加强岗位信息服务。各地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有针对性地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的岗位信息,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周”等专项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要积极支持高校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予以支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力争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十二)完善和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要打破地域户籍界限,允许户口不在我省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为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求职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十三)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十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和服务。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及高校要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要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


  (十五)搞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要将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愿望、求职意向、培训要求、专业特长、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对其进行分类帮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彩虹工程实施力度,深入挖掘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离校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并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继续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帮扶和指导工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要吸纳一定数量西藏、新疆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将到我省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认真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动员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探索建立地方普通高校与技工学校合作的校校联合机制,实现学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有机结合,为社会培养急需的实用人才。


  (十七)大力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深入挖掘见习岗位数量,扩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规模。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评估工作,积极吸纳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和载体。进一步强化对见习工作的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其中省就业专项资金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围绕就业见习期限、见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建设、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代缴比例设置等方面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见习单位的行为。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参与见习活动,按规定在税收缴纳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


  六、促进就业公平


  (十八)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人社、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要紧密协作,严厉打击各类侵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行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要合理设置报考资格条件,除特殊职位外,不得针对高校毕业生设置性别、民族等限定条件,可以要求专业门类,不得设置具体专业要求。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民族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十九)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企业招聘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指导。国有企业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确定工资待遇、工龄认定、劳动标准和劳动保护等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十)畅通高校毕业生流动渠道。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十一)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对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社会需求较少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原则上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进一步规范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制定考核措施,并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加强大学生就业观念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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