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8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041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强化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自治区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15〕44号),对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给予培训补贴,标准从补50%提高到全额补贴。
一是明确享受培训补贴资金的企业范围。企业对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包括企业内自行培训、师带徒培训,委托职业院校等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按照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全额补贴。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正式在册职工人数10人以上,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是规范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报批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 补贴资金。企业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时,需提交培训申请并附培训人员花名册进行报备。培训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就业的,企业根据实际就业人 数,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进行申请。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三是严格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新招用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岗前培训纳入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分别建立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台账,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