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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网络创业认定的通知

2015-09-0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7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网络创业认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为落实各类群体网络创业政策,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在新疆范围内注册(注册IP地址为新疆维吾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网络创业认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为落实各类群体网络创业政策,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新疆范围内注册(注册IP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疆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并办理了《就业创业证》。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范围内。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络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5%(含)以上。

(三)申请认定时已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 请人持《新疆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货品邮寄凭单和交易流 水证明,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或网店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提出认 定申请。

(二)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同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后的认定申请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相关政策享受

(一)网络创业认定作为享受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之一。同时,鼓励网络创业人员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贷款额度、期限及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等,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三)网络创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场租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1年,认定超过1年,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复核申请人网店经营情况,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实时将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信息纳入实体创业人员统一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网络创业认定情况。

(三)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期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认定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要予以追回。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doc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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