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231
藏人社厅发[2011]103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牧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根据201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委会精神,决定提高我区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我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和身体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补助标准
对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我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期限内,将生活标准在原3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二类区每人每月4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鼓励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不同岗位性质再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局势。
三、补助期限
生活补助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高校毕业生离开公益性岗位,或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不再续签的,自离岗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四、申领程序
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生活补助,统一由用人单位向本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托管机构申请,并随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一同按月发放。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