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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5-09-0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231

藏人社厅发[2011]103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牧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根据201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委会精神,决定提高我区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一、补助范围我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家庭经

藏人社厅发[2011]103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牧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根据201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委会精神,决定提高我区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我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和身体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补助标准   

对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我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期限内,将生活标准在原3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二类区每人每月4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鼓励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不同岗位性质再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局势。

三、补助期限

生活补助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高校毕业生离开公益性岗位,或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不再续签的,自离岗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四、申领程序

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生活补助,统一由用人单位向本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托管机构申请,并随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一同按月发放。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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