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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9-0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802

藏人社办〔2009〕174号各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2号精神),现就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生活和路费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职业培训补贴(一) 补贴对象2011年1月1日,吸纳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在

藏人社办〔2009〕174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2号精神),现就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生活和路费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业培训补贴

(一) 补贴对象

2011年1月1日,吸纳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在试用期内提供不少于30天职业技能培训的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规定划分的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由社会民间团体、个人、家庭、家族及其他非官方组织经营管理的企业。

(二) 补贴标准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 补贴的申请

申报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 书面申请;

2、 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

3、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5、 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用证明及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6、 工资发放单,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 职业介绍补贴

(一) 补贴对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民办职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二) 补贴标准

2011年1月1日之后,介绍、组织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 补贴的申请

申报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 书面申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5、 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6、《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二)

三 、生活、路费补贴

(一)发放对象

2011年1月1日后毕业,到区内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区外就业的自治区高校毕业。

(二)补贴政策

1、对到自治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整月计算,给予二类区每人每月3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到区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路费补贴;对签订三年以上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1年的生活补贴。

(三)补贴的申请

1、到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三;

(3)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动合同》、《毕

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2、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及路费补贴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以下材料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路费补贴申请表》(附件四);

(2)《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政工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证明、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 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补贴的审核与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合格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拨付给申报单位或个人。

五、其他

(一)各类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从次月起停止补贴的发放:

1、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2、高校毕业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 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一: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略)

附件二:西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略)

附件三: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略)

附件四: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路费补贴申请表(略)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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