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067
中国现行的最低工资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上半叶开始建立的。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附录“最 低工资率测算方法”中特别指出,“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起初,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之比大体与上述 国际标准相当,1994年,该占比基本高于50%。但随后该占比急剧下降,进入21世纪后平均占比约为1/3。
对于这一低占比,社会各界 有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现有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甚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生存线所对应的水平,难以保障劳动者家庭的基本生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现有 平均工资被高估了,因为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城镇中的非正规就业部门和外来劳动力(特别是外来农民工)往往没有被包括在内,因而低占比有其合理性。
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意见有着共同的不足之处,它们都没有看到,在生活方式和生活支出方面,城镇户籍居民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因而在绝大多数城镇中,最低工资标准无法兼顾这两者的利益。
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的底限是什么?对绝大多数城镇户籍居民(包括大学毕业生) 来说,其底限是全家长期(甚至一辈子)生活地点和家庭生活用房都在所工作城镇。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底限则完全不同。首先,只有在城镇有工作的农民工才生活在 城镇,而他们的其他家庭成员(如未成年的子女与老人,以及因怀孕、哺乳而暂时不能工作的女性)则往往留在家乡生活;其次,农民工的家庭生活用房往往建在家 乡,而他们在城镇工作期间则蜗居在宿舍。
家分两地、子女老人留守在家,给农民工所造成的痛苦,社会各界已有共识。农民工之所以做这样的选 择,原因不仅仅是户籍制度,更主要的是经济原因。乡村人口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只相当于城镇人口的1/3,宅基地由所在集体免费提供、建房成本中没有土地出 让金、政府征收的各种税费及房地产商 的利润的乡村住房,其建住房单位面积成本只相当于城镇商品住宅的1/6。家在乡村、子女老人生活在乡村,降低了农民工家庭的生活支出,使得农民工可接受的 工资底限远低于城镇户籍职工,目前农民工平均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5%~60%。正是因为工资底限低,所以农民工才能取代城镇职工,成为城镇 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主力。
“基本生活”底限不同、生活支出相差巨大,由此造成的城镇户籍职工与农民工的巨大工资差距,给最低工资的实施出了个大难题。
农 民工总体上属于城镇低收入阶层,属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对象。目前农民工的工资中,加班工资部分占50%~60%,如果扣除加班工资,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大 约相当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5%~30%,与现有最低工资水平相当。如果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回到国际标准的下限即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 40%),则劳动密集型企业极有可能减少用工,从而影响到农民工就业。如果维持最低工资标准的现状,则城镇职工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而获得的收入往往达不到当 地城镇居民家庭生存线,最低工资标准也就丧失了保障城镇户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功能。
既然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同时保 障城镇户籍职工与农民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地方政府不得不另想办法,通过对户籍居民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低保,来保障城镇户籍职工家庭的“基本生 活”。由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大大高于农民工,因而在一些城镇,城镇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各类消费补助与支出减免),反而高 于全家按照劳动者一视同仁的最低工资所获得的收入。以往城镇劳动力(包括农民工)大大供过于求时,这还不是大问题;而当现在城镇用工出现结构性短缺时,这 种一方面没人干活,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工作不如不工作”的负面效应,就显现出来了。
总之,当前中国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无法保障全体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都是城乡生活方式和生活支出差距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