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2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650
宁人社发〔2015〕14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要求,为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3号)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企业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照申请补贴的项目填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1)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2),并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信息资料(身份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等),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所在市、县(区)劳动就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享。
(二)各地要加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统计工作,对辖区内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要及时汇总统计,并逐级上报备案。
(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联 系 人:张建云 于 媛
联系电话:0951-5046151 邮 箱:88034244@qq.com
附件: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表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5年10月14日
附件1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 ||||||||||
序号 | 姓名 | 籍贯 | 户口所在地 | 学历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身份证号 | 养老保险个人编号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 企业名称 | 签订合同期限 | 开始缴费时间 |
附件2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粘贴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处) |
(粘贴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凭单复印件处) |
(粘贴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凭单复印件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