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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5-11-02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650

宁人社发〔2015〕14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要求,为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

宁人社发〔2015〕14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要求,为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3号)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企业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照申请补贴的项目填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1)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2),并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信息资料(身份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等),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所在市、县(区)劳动就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享。

  (二)各地要加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统计工作,对辖区内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要及时汇总统计,并逐级上报备案。

  (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联 系 人:张建云  于 媛

  联系电话:0951-5046151   邮 箱:88034244@qq.com

  附件: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表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5年10月14日



附件1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

姓名

籍贯

户口所在地

学历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身份证号

养老保险个人编号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名称

签订合同期限

开始缴费时间





































































































附件2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粘贴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处)






(粘贴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凭单复印件处)






(粘贴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凭单复印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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