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2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553
宁人社发〔2015〕12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原来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稳岗补贴的标准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及职工花名册,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其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贴名单和补贴数额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定的名单和补贴金额,于次年一季度末前给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四、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预算。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稳岗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3月31日前汇总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并及时报送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区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职工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