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0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04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常研
【办案结果】
因为被检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后被公司不予聘用,长沙求职者李某认为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起诉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讨公道。最近,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用人单位补偿李某各项损失5000元。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原告李某应聘被告长沙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职位,并顺利通过初试、复试。复试后,公司当场表示录用李某,并告知李某基本工资情况、福利待遇状况等。随后,李某前往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入职体检。在这次体检中,李某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被公司拒绝录用。
李某认为公司以自己患有乙肝小三阳为由而拒绝录用,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并因此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讨回应有的权利和尊严,李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刘蜜纯认为,我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被招录者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本案中,长沙某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其应该对被招录者的损失予以补偿。
【温馨提示】
“乙肝歧视”,是因为许多人对于乙肝相关知识了解不足,而滋生和助长的疾病歧视。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一些单位仍然变相检查乙肝等指标,甚至寻找别的理由拒录肝炎病原携带者。应聘者如果因此被拒绝录用,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是以用人单位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