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进度,完善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相关政策,结合退出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详细阅读]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 的规定,[详细阅读]
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详细阅读]
各区县组织部、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国税局、人民武装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详细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详细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详细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详细阅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详细阅读]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4月1日起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2元/小时提高到[详细阅读]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106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涉及我局的事项公布如下: 表一: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58[详细阅读]